东百集团(600693):东百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8:02:01 中财网
原标题:东百集团:东百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 1 -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 2 -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 6 -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 - 7 - 第六章 附则 ............................................... - 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1/2以上独立董事或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内审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安排审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筹备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2家以上(含 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2家以上(含2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等。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组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小组,由审计需求部门、采购管理等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等要求,协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工作;
(二)选聘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综合评估公司审计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选聘方式、制定评价标准等具体方案,并将具体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选聘资料,选聘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提交的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将初步评价情况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做进一步审核调查,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审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
(六)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对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向董事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若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可以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调查审核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及定价原则,如审计费用较上一期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还应当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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