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杭钢股份(600126):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126 公司简称: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2,231,004.36 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267,455,149.60 元,加上2023年年初转入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03,678,349.50元,减去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金额168,859,454.15元,减去2023年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 26,745,514.9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5,528,529.99 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77,189,08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8,859,454.15元(含税)。如在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2023年度拟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8,859,454.15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2.66%。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属于控股型企业,报告期内所从事的业务由下属宁波钢铁、杭钢云计算、浙江云计算、数据公司、再生资源等子公司开展,业务以宁波钢铁所从事的钢铁业务为主,以数字经济业务为辅。 公司属于钢铁行业,主营业务为钢铁及其压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模式以自产自销为基础,另外进行部分原燃材料以及钢材的贸易。公司主要产品为热轧卷板,消费行业为冷轧压延、建筑用钢(钢结构)、集装箱制造、管线制造、汽车制造、造船、刀模具等行业。 (1)钢铁行业 2023年,受需求复苏缓慢、原燃料价格高位波动、钢材价格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运行呈现“需求减弱、价格下降、成本高企”的态势,企业效益同比下降,行业盈利水平持续低位。 (2)数字经济产业 2023年,我国大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壮大,全年电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电子信息制造业筑底企稳,软件业量效齐升,互联网行业稳步恢复。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夯实,服务能力持续升级,算力总规模全球第二,数实融合全面深化,5G应用融入97个国民经济大类中的71个,工业互联网覆盖全部41个工业大类,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受需求复苏缓慢、原燃料价格高位波动、钢材价格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运行呈现“需求减弱、价格下降、成本高企”的态势,企业效益同比下降,行业盈利水平持续低位。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虽然公司始终坚持“低成本、高效率”经营策略,积极应对钢铁市场下行压力,深度对标、极致挖潜,持续改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大力推进降本增效,促进购销两端联动,但仍旧无法消除市场大幅减利影响,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2亿元,同比下降 62.14%。2024年,钢铁行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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