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603689):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8:45:58 中财网
原标题:皖天然气: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13631 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8,219,266元。因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及可转债转股,根据登记公司 名册股本数修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8,044,330 元。
2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8,219,266股,全部系普通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8,044,330股, 全部系普通股。
3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人 员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 别累积计算得票数。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供候选人员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 事的选 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 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 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 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4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 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 律法规;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 事的基本条件和独立性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 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 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 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 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 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6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 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 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进行 研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及时通知全体股东。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8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10年。
9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分配现金或者股票。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分配现 金或者股票。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时,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0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1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中有关对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除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 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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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其他形式进行利 润分配。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中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4.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5.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6.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 数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 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 况。 (五)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出 现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的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项议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符 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 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五)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信息披露:公司应 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 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且该项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 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须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模式、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定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公司有关利 润分配的议案,须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定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 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6.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 施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及保障: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公 司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 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 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 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个月内, 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及保障:公 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分红调整政策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 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 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 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序号原章程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 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 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2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
13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增加第五节 法律顾问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 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 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手续。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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