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8,219,266元。 | 因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及可转债转股,根据登记公司
名册股本数修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8,044,330
元。 |
2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8,219,266股,全部系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8,044,330股,
全部系普通股。 |
3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人
员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
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供候选人员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 事的选
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
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
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
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得票数。 |
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
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
律法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
事的基本条件和独立性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
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 |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的其他条件。 |
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
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
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
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
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6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
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
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7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进行
研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
8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9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分配现金或者股票。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分配现
金或者股票。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时,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10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中有关对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除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
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其他形式进行利
润分配。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所中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4.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5.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6.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
数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
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
况。
(五)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出
现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的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项议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符
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
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 |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3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五)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信息披露:公司应
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
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
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且该项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
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须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模式、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定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 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公司有关利
润分配的议案,须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
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定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
项决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6.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
施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及保障: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公
司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
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
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
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
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 | 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个月内,
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及保障:公
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分红调整政策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
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
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
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
序号 | 原章程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
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
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12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 |
13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增加第五节 法律顾问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
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
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