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请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最新修订内容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其中,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外,其余三项制度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度,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
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
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党委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
相关责任。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
司董事分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分
股东监事、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
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与监事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独立董事
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在选举董、监事
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
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
之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按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或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 总数不超
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
有效。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 |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分股东董
事、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分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
表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
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 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3.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4.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2. 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 |
的投票权总数多少及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
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在候选董事、监事
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
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票数方得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
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以得票
多数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 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
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
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 |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苏美达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
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
第一百〇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
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职权和程序作
出决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
举、聘任、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事
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以上)。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人以上,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
| 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制定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
力。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与投
资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
等效力。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就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部
分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七章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 第七章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
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
事会的监督。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
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
作细则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
细则规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
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
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控
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上应当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投赞成票。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法律
顾问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方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不善,发生不利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不利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董事会拟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
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
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
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
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