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300322):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22:11:01 中财网
原标题:硕贝德: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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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其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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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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