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公司不断完善各项治理制度,保持规范运作,拟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请见后附表格。新增制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请见同期公告。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 3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 11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1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15 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20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 21
序
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一 |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持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提高公
司质量,根据中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制定及修
订本制度。 |
2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3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4 |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
司工作时间不少于 15个工作日,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为
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
5 | |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
6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1……
2.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 |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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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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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8 |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 第三章 提名、选举、任免 |
9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
| 大会选举决定。 |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10 |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11 |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
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
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12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13 | |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14 | 第十一条…… | 第十三条…… |
15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
|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16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17 | 第四章 职权 |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
18 | 第十四条
……(删改融合到新条款)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
七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19 | 第十五条
……(删改融合到新条款)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
| |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20 | 第十六条
……(删改融合到新条款)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21 | 第十七条
……(删改融合到新条款)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22 |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
23 |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24 |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25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26 |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27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28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29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
| |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30 |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
31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
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关人员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
32 | | 第三十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33 |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
34 | |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
| |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需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
35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章 履职保障 |
36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37 |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
38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39 | |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40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必要费用。 |
41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42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43 | | 第六章 附则 |
44 | |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第七条,“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该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45 |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46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独立董事制度》2013年 4月版
本同时废止。 |
二 |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 |
1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2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
|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3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
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
外,还具有行使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先认可权、提议董事会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和
事先认可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召开仅有独立董
事参加会议的提议权、就特定关
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
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具
有行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4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1至 5……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
则:……,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7、……
(二)……
1、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
况、可供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审核意
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1至 5……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7、……
(二)……
1、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可供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如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
2、……
(三)…… |
|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
存。
……
2、……
(三)……
1、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 | 1、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
三 |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
1 | 第二条 ……
(一)……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二条 ……
……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2 | 第六条 ……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 第六条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
3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 | 第十六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 | 第十六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 |
5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
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
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
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6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公司另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附属于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
7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
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提案是否通过。
…… |
8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
牌。……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 |
| | |
9 |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 |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 |
10 | 第六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
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
明。 | 第六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四 |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
1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
2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二) 具备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二)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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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
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
(二) ……
(三)……;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
员;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5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撒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三十四条 (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6 |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 |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
(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
第(七)项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其它规定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7 |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
|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8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9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10 |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
|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二)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
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
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
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五)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11 | 第三十八条 ……
(删除,融合到其它条款) | |
12 | 第三十九条 …… | 第四十六条 …… |
13 |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大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
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未尽事宜应遵循《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
14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九条……(后面序号顺延。) |
五 | 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 | |
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和权限:
1、研究、拟定公司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3、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
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2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 |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本次无修订 | |
六 |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 |
1 |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五)……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
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五)……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事前审议,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为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 |
2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比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 第十九条 除《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
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评估。 | |
3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
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
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
发表的意见;
(二)……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
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事前审议情况;
(二)…… |
4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
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八)……;
(九)《上市规则》第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审议情况;
(三)……(八)……;
(九)《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章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
5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上
市规则》适用最新修订版本;“及
时”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第
17.1条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上市规则》适用最新修订版本。“及
时披露”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释义章节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