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泉阳泉(600189):《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3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186,658.98元。截至2023年 12月 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484,008,321.75元。其中,母公司会计报表 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300,649,012.67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762,647,333.59元,母公司当期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63,296,346.26元。 2024年4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中“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小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类代码C15)。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7.4%,较上年4.9%有所提高,且明显高于同期5.2%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表明该行业处于相对较快的增长阶段,并且在国内经济恢复向好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先导性和敏感性。 同时,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竞争,即整个行业处在上升发展期的同时,行业内部针对增量份额和存量份额同时存在着一定强度的竞争,但行业总体竞争秩序较为良性,行业总体保持了 36.7%的较高水平“毛利率”,且较上年33.1%的“毛利率”有所上升。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至2023年“饮料”产量增长率分别为12%、0.3%、4.1%。 公司是以长白山天然饮用矿泉水的生产、销售,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园林养护及智能环保家居为一体的综合型上市公司。公司一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塑造绿色产品与人文环境引领者形象。 公司目前拥有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各专业分子公司,分布在吉林、江苏、北京等省市地区;拥有 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曾荣获“绿色中国特别贡献奖”、“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国 25 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等荣誉称号。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图示如下: (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系列 “泉阳泉”矿泉水曾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龙头企业”、“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荣誉称号,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产品标准号为 GB╱T20349,产品产地为公司旗下长白山生产基地。 (二)苏州园区园林绿化板块 园区园林为全国各地奉献各类大型市政园林景观作品 1000余项,报告期内荣获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苏州市“园林杯”、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公司设计工程团队工作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 (三)“霍尔茨”木门及智能家居板块 公司在国内首家引进德国 HOMAG公司先进技术与设备,致力于德式 T型门生产,形成“以门为核心的门墙柜一体化”发展方向,连续 19年获得“全国市场双承诺”即木门行业 30强荣誉,曾荣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十佳木门品牌”、“十大木门品牌”、“中国门业白金奖”“中国木门原创设计金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红棉中国设计奖”等荣誉,并于 2014年成为建材行业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原产地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产品产地为公司旗下北京生产基地、河北生产基地。 三、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1、 森工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截至本报告期末,森工集团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本公司股份为 147,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0.5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67.98%。 2、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名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2019年5月28日,森工集团将累计质押股份13,650万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9.0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3.12%。)进行展期12个月至2020年4月1日(公司公告刊登于 2019年 5月 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止本报告期末,森工集团尚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已于 2020年 4月1日到期的13,650万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2)2021年 5月 7日,赵志华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2,7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982,983股,无限售流通股:1,017,017股)质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非融资类质押业务(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1年 5月 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23年 7月 3日,赵志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5,000,000股质押给深圳市金赢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3年 7月 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至本报告期末, 赵志华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42,246,0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91%,股份质押的数量为 4,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 (3)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上海集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本公司 1,666,578股办理了股份质押,质押股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23%。 (4)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2,406,333股办理了股份质押,质押股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4%。 3、本报告期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情况 (1)2022年 12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股东赵志华及一致行动人出于个人财务需求,计划自 2022年 12月 16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2,949,701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2年 12月 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3年 7月 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股份减持结果公告》,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爱莉、赵永春在减持计划期间减持公司股份为2,193,600股(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3年 7月 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本报告期公司股东赵志华所持股份被部分冻结及标记的情况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持有公司股份 42,246,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07%;本次冻结的股份数为 246,094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0.58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4%;累计冻结的股份数为 246,094股,累计标记的股份数为 42,000,000股,合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100%,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07%(公司公告刊登于 2023年 11月 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其他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顾崇平持有的本公司 3,118,627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股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44%。 (2)股东李海云期初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不在公司前 200名内,无法获取报告期增减数 据。 (3)股东上海筌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筌笠日昇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期初普通账户、信用 账户持股不在公司前 200名内,无法获取报告期增减数据。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2,200.10万元,同比减少 14,700.5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41,787.94万元,同比减少 51,38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718.67万元,同比减少-51,491.72万元;每股净资产 1.67元,每股收益-0.64元。 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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