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00240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4:25:38 中财网
原标题:多氟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1
氟多”、“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于 2021年 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前述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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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效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现已更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证名称一致性,本文使用

保荐代表人严焱辉、左飒
联系人:严焱辉、左飒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多氟多股票代码002407.SZ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中文名称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多氟多  
公司外文名称Do-Fluoride New Materials Co.,Ltd.  
注册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454150  
办公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454150  
公司网址www.dfdchem.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年 11月 24日及 2021年 12月 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工作开展的需要,公司与中金公司签订了《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中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有部分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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