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大成 (560520):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4:36:14 中财网

原标题:红利大成 :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4月18日
公告时间:2024年4月15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法律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4年3月25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上公告的《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大成(扩位简称:红利低波100ETF基金)。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520。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401,751,000.00份。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6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01,751,00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18日。

9、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35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日(含当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详见《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401,751,000.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7,077.67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2024年4月8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4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01,751,000.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4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简称:红利大成(扩位简称:红利低波100ETF基金)。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5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01,751,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4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9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2,566.6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4月11日,基金份额合计为401,751,000.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4,462,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1.07%;个人投资(三)2024年4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 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鹤禧阿尔法一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2上海乘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乘舟高山鎏金11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3上海乘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乘舟高山鎏金12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4上海乘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乘舟高山鎏金15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5昊泽致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泽稳晟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6深圳市二进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进制盈泽2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7中粮期货有限公司3,000,000.000.75
8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银叶琢玉精选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3,000,000.000.75
9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瑷尔德润泽量化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00.75
10李发3,000,000.000.75
11杨依兰3,000,000.000.75
12柯原3,000,000.000.75
13黄婧涵3,000,000.000.75
14吴雅芹3,000,000.000.7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总经理:谭晓冈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0831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联系人:肖剑
信息披露负责人:段皓静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1、内部组织结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六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大类资产配置部、权益专户投资部、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部、战略客户一部、战略客户二部、电子商务部、北方营销总部、华东营销总部、南方营销总部、市场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交易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广州设立了五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经过二十多年的稳健发展,公司形成了强大稳固的综合实力。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齐全、风格多样,构建了涵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完备产品线。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173只。

3、人员情况
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有正式员工360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51名,占员工总数97.5%。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期货从业年限24年。曾先后任职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曾负责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获证券期货科技进步评比一等奖;主持编制发布中国商品期货指数、农产品期货指数等系列指数。2015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2019年10月24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0月3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年3月18日至2023年6月14日任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0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起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8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刘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6年。2008年4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1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量分析师、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5月30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14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30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7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2月8日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起任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8日起任大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起任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起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8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130844
联系人:邱珂磊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公司拥有均衡全能且行业领先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谱系健全和买方投顾能力持续提升的财富管理业务、专业综合的交易和机构客户服务能力,以及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的“大资管”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深入推进子公司一体化管理,确保公司资源效能最大化、客户服务综合化、业务发展规模化。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经营指标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量的托管服务。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11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4年4月11日负债和净资产总计2024年4月11日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393,626,935.55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8,100,540.00应付清算款 
其中:股票投资8,100,540.00应付赎回款 
债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472.0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应付托管费3,294.41
基金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贵金属投 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应付投资顾问费 
债权投资 应交税费 
其他债权投资 应付利息 
应收清算款 应付利润 
应收利息 其他负债3,032.95
应收股利 负债合计22,799.40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267,898.55  
  净资产: 
  实收基金401,751,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221,574.70
  净资产合计401,972,574.70
资产总计401,995,374.10负债和净资产总计401,995,374.10
注:截至2024年4月11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401,751,000.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6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11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4月8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8,100,540.002.02
 其中:股票8,100,540.002.02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93,626,935.5597.92
8其他资产267,898.550.07
9合计401,995,374.10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76,620.000.02
B采矿业359,858.000.09
C制造业3,607,794.000.90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681,961.000.17
E建筑业167,634.000.04
F批发和零售业366,385.000.09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8,667.000.16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J金融业1,975,429.000.49
K房地产业132,496.000.03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3,696.000.02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8,100,540.002.0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600177雅戈尔28,200.00204,450.000.05
2601006大秦铁路20,500.00153,955.000.04
3600782新钢股份36,100.00141,512.000.04
4000895双汇发展5,200.00139,776.000.03
5000825太钢不锈36,500.00139,065.000.03
6600282南钢股份27,600.00137,724.000.03
7600585海螺水泥6,000.00137,100.000.03
8600273嘉化能源17,000.00134,810.000.03
9600295鄂尔多斯11,400.00133,152.000.03
10600064南京高科20,800.00132,496.000.0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57,077.67
7待摊费用110,820.88
8其他-
9合计267,898.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在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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