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68825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6:46:03 中财网
原标题:英诺特: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影响,调整信息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节能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节能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节能管理 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 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节能管理 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 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修订前修订后
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 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 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进行利润分配时,在公司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 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1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 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 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 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 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 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进行利润分配时,在公司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 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10%。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修订前修订后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 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 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 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 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 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 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 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 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 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 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 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 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 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请授权董事长及其安排的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代表公司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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