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康平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士杰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鹏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郑士杰 |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度 |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 4月 3日 |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查阅公司相关的三会会议资料
及信息披露文件等 |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相关董事会文件、内部审计制度、内控评价报告等 |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如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查阅公司相关的三会会议
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等 |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对账单,查看募集资 | | | |
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
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业绩预告、重要合同;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 |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股东名册,核查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现金分红的制度建立情况;核查公司大额合同、大额资金往来的相关凭
证;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险 |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
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
对于“一/(五)/6”,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了调整,均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年产电机 320万台、电动工具 6万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均在境外,项目的实
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的前置审批或备案程序,受其进度影响,上述
项目的实际开始实施时间要晚于计划时间。同时,受宏观经济波动、全球贸易摩擦及国内外
局势变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上述项目涉及的设备采购、建设施工进度等受到制约,从而导
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放缓。因此,公司于 2023年 5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
期由 2023年 5月 19日延后至 2024年 5月 19日; | | | |
2)“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配件电机 1000万台项目”于 2023年 3月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于 2023年 3月取得惠州市惠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于 2023年 4月取得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 2023年 11
月取得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续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完
成其他审批手续(如有)后即开工建设。由于上述项目的实际开始实施时间要晚于计划时间,
因此,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 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3年 12月 19日延后至 2024
年 12月 19日。(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