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芯微(688601):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陶建中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7:55:40 中财网
原标题:力芯微: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陶建中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陶建中作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客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资料,按要求出席公司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本人在 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陶建中先生,1962年 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1983年 8月至 1986年 2月,任电子工业部 1424研究所技术员;1986年 3月至 1999年 8月,历任电子工业部第 24研究所无锡分所技术员、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所长助理;1999年 9月至 2002年 3月,历任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十八研究所研究员级高工、所长助理、副所长;2002年 4月至 2022年 5月,历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研究员级高工、副所长、资审委副主任;2018年 3月至今,任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监事;2019年 1月至今,任东南大学无锡校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22年 12月至今,任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2023年 3月至 2023年 11月,任天水七四九电子有限公司高级技术专家。2023年 12月起,经股东大会选举,任力芯微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次会议被提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了 2023年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列席了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被正式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 考察、沟通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 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期间了解了公司有关资源整合的实际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监督、核查了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及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职能。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履职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 2022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89,600,000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80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9股,合计转增 43,904,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3,504,000股。公司 2022年度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能够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监督公司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强化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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