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6886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5 一、本次实施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实施事项具体情况 ......................................... 7 三、本次实施事项的信息披露 ....................................... 7 四、结论意见 .....................................................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14780 致: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迪克”)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实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就本次实施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实施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事项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正 文 一、本次实施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实施事项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2021年 8月 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公司独立董事邵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1年 8月 28日至 2021年 9月 6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 9月 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4)。 (五)2021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于 2021年 9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和《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6)。 (六)2021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 8月 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年 4月 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实施事项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事项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 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比 2020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值比 2020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未达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鉴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36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为 28.728万股。 综上所述,上述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为 28.728万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实施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与本次实施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实施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实施事项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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