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603010):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9:10:48 中财网
原标题: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9,839,98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44.072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独立董事曹志龙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姚媛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高管王新军先生、余乾虎先生、蒋英勤先生以及李旭锋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4、 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6、 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9,817,28399.991322,7000.0087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 数比例 (%)
4《2023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14,776,00199.846622,7000.1534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14,776,00199.846622,7000.153400
8《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14,776,00199.846622,7000.1534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到议案7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8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永、章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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