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1:05:3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1 -
第二章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企业文化...............................................................- 2 -
第三章 股份.............................................................................................................................- 4 -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
........................................................................................................- 7 -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
第一节股东..................................................................................................................- 8 -
第二节股权事务管理..........................................................................................- 13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5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9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1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23 -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6 -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33 -
第六章董事会........................................................................................................................- 35 -
第一节董事...............................................................................................................- 35 -
第二节独立董事.....................................................................................................- 39 -
第三节董事会..........................................................................................................- 44 -
-1-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51 -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55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5 -
第八章监事会........................................................................................................................- 59 -
第一节监事...............................................................................................................- 59 -
第二节监事会..........................................................................................................- 60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4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64 -
第二节内部审计.....................................................................................................- 68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8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69 -
第一节通知...............................................................................................................- 69 -
第二节公告...............................................................................................................- 70 -
.......................................- 70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7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72 -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74 -
第十三章附则........................................................................................................................-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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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规定,由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0000704920454F。

第三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万股,于2016年12月6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华安证券
英文名称:HUAANSECURITIESCO.,LTD(.英文简称:HUAAN
SECURITIES)
第五条公司住所: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邮政编码
2306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97,653,638元。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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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
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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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
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
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私募
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另类
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之
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稳健经营、诚信服务、开拓创
新、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顺应资本市场发展形势,为广大客户提
供卓越的证券融资和投资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丰厚的投资回报,
为员工创造实现自我价值的发展平台,把公司建成具有核心竞争力
的现代金融企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机制、工
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融合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六条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的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证券金融领
域廉洁风险防控各项要求,厚植廉洁文化,打造具有公司特色的廉
洁风险防控机制;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全体员工树立廉洁从
业理念,恪守“讲规矩、守底线”的基本操守,最终形成廉洁合规、-3-
质效并举的良性发展格局。

第十八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等额划分为4,697,653,638股,每股面
值为1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为:

序号发起人名称持股数 (万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91,90032.58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2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017.72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4,5008.68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4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0007.09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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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0004.96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6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3.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7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003.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8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003.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9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10,0003.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0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003.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1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7,2002.55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2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7,0002.48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3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6,0002.12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4合肥瑞泽源置业有限公司5,0001.77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5华安发展六安置地投资有限公 司4,0001.42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16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5000.88净资产2012年12月18日
 合计282,100100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当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
本公司可以进行股份回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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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股东所持股份另有锁定期规定
-7-
的,股东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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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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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出现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
者免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10-
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
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应
当暂停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
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
-11-
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
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他按公司
章程规定应及时或事先告知公司的情形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
产生的后果均由该股东承担。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
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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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
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根据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相关权限及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

第二节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
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工作,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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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及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
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要求的资质条件,应经但未经监
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
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持股5%以上股东、主
要股东、控股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上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
其变动情况,就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必要时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相对稳定。持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上述股
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14-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
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

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
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五十四条公司部门或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
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对直接责
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关于股权
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
权利。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5-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六)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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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6、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
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七)审议以下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17-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
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8-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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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20-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1-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变更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23-
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八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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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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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26-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管理制度中如规定有关事项涉
-27-
及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28-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
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
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做出说明。

第九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
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29-
(三)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提名有其他规定的,同样适用。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同时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八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
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
若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
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
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30-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
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半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监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
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
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监事。

第九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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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32-
第一百零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履职。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
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
业重大事项,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相应成立党组织,隶属于公司党委。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党委由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
人,其中专职副书记1人。公司党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
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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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
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行使相关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党委议事通过召开党委会的方式,坚持民
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
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
大问题。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
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配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1%的比例安排,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做好选配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加强公
司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
部的管理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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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党委内设纪检监察室履行教育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拟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董事长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关情形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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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
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
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
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
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
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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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公司
任免董事,应当按规定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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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产生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38-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39-
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或2家证券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0-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十)与公司及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
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十一)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41-
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九条相关规定时,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4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
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43-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4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4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营业部、分公
司、办事处、代表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事项;
(十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的工资总额,决定公
司工资分配及执行监督相关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45-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展;
(十八)决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
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
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
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
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合规管理职责;
(十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
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
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
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
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
关职责;
-46-
(二十一)审议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
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
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等相关工作;
(二十二)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及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规划公司廉洁从业内控管理体系和廉洁从业
文化建设体系;审议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指导和评估公司
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二十四)承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审批投资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和目标、全流程控制制度和管控机制;定期审
阅投资者保护工作报告;决定其他投资者保护重大事项;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如下规定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47-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48-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于会议召开2日
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49-
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举行。

由于情况紧急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须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
事会的,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
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
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
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50-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风险控制、审
-51-
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
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ESG理念、规划、
目标等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及重大ESG
实质性议题的管理进展,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52-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
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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