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基因(83734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3:21:05 中财网
原标题:三元基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年 4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按照本制度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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