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洁美科技(002859):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等事项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4年 4月 12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82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1、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此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并且认真审阅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等情况。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3年 4月 12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 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24年4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与所涉及事项均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赋予的职责,于 2024年 4月 12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以市场同期同类能源产品及服务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的意见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及资产置换,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八、监事会对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后,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剩余全部 4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91.04万股,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拟实施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6.31元/股。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剩余全部48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1.04万股的决定,回购价格为16.31元/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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