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 | 新章程 |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为人民币
564,976,399.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8,818,725.00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4,976,399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8,818,725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
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持续
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
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
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 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
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 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事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收购出售项目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但不满 3,000万元或者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
易。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
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通过。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
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收购
出售项目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但不满
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
署的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事项:
1、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的,
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署相关文
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
以内;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内;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内;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2、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万、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控股的关联法人发
生的在上述金额以内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
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表决同意。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