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8月 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于 2023年 12月 1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修订)》。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要求,山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及其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中涉及的条款进行修订,并于 2024年 4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
案涉及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
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披露相关意见。
…… |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进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九十五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
| 容。…… |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能担
任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年。独立董事连
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现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 2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成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〇四条
……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年。独
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五)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3、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本条第(五)款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七)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并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项至第 3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 1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八)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
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
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
|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一百〇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
任期与相关董事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且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
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
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
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
应完整、真实。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除外。监事提出
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
……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为负值;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具体理由。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注:上述“……”为原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的内容。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