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龙高股份(60508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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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7:0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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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龙高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霖 | 联系方式:021-2037 0631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
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熙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8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高股份”、“公司”)于 2021年 4月 16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2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1,152.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963.5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188.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40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兴业证券”)担任
龙高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
兴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
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 2023年 12月 18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行为规范。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了相关承诺。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保荐机构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 | 兴业证券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并于 2023年 12月 18日对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
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
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龙高股份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兴业证券对
龙高股份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兴业证券认为,
龙高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活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龙高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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