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600156):华升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7:31:2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升股份:华升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检查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
工作及董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

证券事务部履行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
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
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
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
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时事务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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