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60052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7:35:58 中财网
原标题:贵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4]第0097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汪千烨、 贾 平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在贵州省贵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上述通知及相关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股权登记日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2024年4月16日9时30分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988,404股,占公司 2023年 4月 10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67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11,982,8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4306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5,584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2487%。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董事、监事视
频参加)、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丁峰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2023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4 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议案》《关于公司提取2023年度任意盈
余公积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2023年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等十项提
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监事会
工作报告》《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议案》
《关于公司提取 2023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在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等八项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和《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股
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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