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3000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硅宝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硅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仍有366,095,891.12元(含利息收入,其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金额200,000,000.00元,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1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6,095,891.12元)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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