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苏能股份(6009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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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9:26:3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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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苏能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沙伟 | 联系电话:025-83387687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德健 |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能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
苏能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3年 3月 29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保荐人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
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 经核查,上市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
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
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公司
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上市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
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
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
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已经对上市公司已公告文件
进行审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
核实。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 保荐人已经对上市公司已公告文件
进行审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
核实。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不存在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
苏能股份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苏能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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