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0027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20:31:23 中财网
原标题:众兴菌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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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103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04月16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04月1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04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04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04月16日下午3: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96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1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615,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3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5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8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3,35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十一)、(十二)和(十三)均为逐项表决议案,且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81,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5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5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7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1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9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1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1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81,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5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5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7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7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4,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6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4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26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884,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4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5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7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7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9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8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2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63,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8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8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3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50,163,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8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8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72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3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高博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刘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陶春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王国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姚伯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邵小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累计投票数 累积投票总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比例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结果
  同意累积投票总 数(股)中小投资者股 数(股)   
1高博书先生147,687,403305,74497.8257%8.5207%当选
2刘亮先生147,615,403233,74497.7780%6.5142%当选
3陶春晖先生147,615,403233,74497.7780%6.5142%当选
4王国庆先生147,615,403233,74497.7780%6.5142%当选
5姚伯玉先生147,615,403233,74497.7780%6.5142%当选
6邵小军先生147,635,513253,85497.7914%7.0746%当选
选举高博书先生、刘亮先生、陶春晖先生、王国庆先生、姚伯玉先生及邵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党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贾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邱桂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累计投票数 累积投票总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比例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结果
  同意累积投票 总数(股)中小投资者 股数(股)   
1党琳女士147,615,399233,74097.7780%6.5141%当选
2贾萍女士147,651,399269,74097.8019%7.5173%当选
3邱桂根先生147,635,399253,74097.7913%7.0714%当选
选举党琳女士、贾萍女士、邱桂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王银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选举侯亚超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同意累计投票数 累积投票总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比例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结果
  同意累积投票 总数(股)中小投资者 股数(股)   
1王银军先生147,615,398233,73997.7780%6.5140%当选
2侯亚超先生147,659,398277,73997.8072%7.7403%当选
选举王银军先生、侯亚超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天荣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之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巨铭先生、刘遐先生、党琳女士分别在会上做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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