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600033):福建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路演、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九)邮寄资料。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确保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公司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具有以下职能及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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