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001332):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2人,职工代表1人,设监事会主席1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监事会作为公司监察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会议召集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监事会日常事务。 当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监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以书面形式的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监事会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特殊情况下要求增加新议案时,应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新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后生效。 会议决议应由监事会监事事务代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及时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说明性记载,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全体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权力和义务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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