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270.9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5.8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5.06万元,已于 2017年 7月 28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得收益 479.06万元,除购买理财产品外,未发生其他使用募集资金事项。截止 2023年末,公司募集资金结存情况如下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2017年 8月 18日公司同华英证券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分别简称“恒丰银行”、“烟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度,公司为了方便统一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账户内余额转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15000089267973),资金用途仍为“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公司已办理完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 截至目前公司募投项目搁置时间已超过一年。公司暂缓实施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是对当前经济和行业发展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的应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未来公司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环境适时论证实施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二)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23年度实现投资收益 479.06万元。 截止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为 19,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宇股份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立坤 王亚卿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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