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68850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21:36:15 中财网
原标题:芯朋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6号)文件核准,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朋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于 2020年 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

公司于 2022年 3月 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 2022年 4月 8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于 2022年 5月 12日与国泰君安签署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华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江志强、何凌峰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08.SH
注册资本131,310,346 CNY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号芯朋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号芯朋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实际控制人张立新
董事会秘书易慧敏
联系电话86-510-852177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 7月 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3月 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年 4月 8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2年 8月 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通过的通知。

2022年 9月 22日,公司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号)。

2023年 9月 16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保荐人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将根据法规要求继续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芯朋微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芯朋微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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