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30028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二)》(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关注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关注函问题3:关于天雄新材升级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导致新增资金占用情形。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1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了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并进行了公示。 公示文件《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原有80000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由于环保手续较早,项目行业相关技术指南和指标体系等均有更新,部分未批先建改造工程环保手续需要完善以便纳入环保正常管理,需进一步对厂区环保设施整合改造,故建设单位决定实施天雄新材升级改造项目。该改造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7,0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41%。 说明天雄新材办理新《排污许可证》是否以本改造项目完成为前提条件,如是,请重新合理预计天雄新材复产时间并说明依据。 回复: (一)核查方法及程序 1、查阅了公司提供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官网核查了天雄新材升级改造项目受理情况的公示; 3、取得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编号为 91532624MA6N0DL91Y001R《排污许可证》; 4、取得了公司关于天雄新材生产情况的说明。 (二)核查内容 天雄新材办理新《排污许可证》是否以本改造项目完成为前提条件,如是,请重新合理预计天雄新材复产时间并说明依据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天雄新材应在改建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天雄新材办理新《排污许可证》是以改造项目完成为前提。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公司申请排污许可证后应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的公示,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即可申报新排污许可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天雄新材已于2024年3月7日取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编号为91532624MA6N0DL91Y001R《排污许可证》,并在2024年3月13日已恢复生产。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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