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30015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部具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及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研发部、销售服务中心以及控(参)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 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 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 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一) 财务总监负责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投资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证券投资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因此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或5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投资部应及时保存定期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定期报告正本分别报送上海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财务部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15天之内,半年度和季度结束后10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披露其他相关内容。收到相关内容后,董事会秘书须在2天内组织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触及前项第(四)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该业绩快报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报告期及上年同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其原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违规,或者发布修正公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建议该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上述对有关责任人的各种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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