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601908):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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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7日 22:41: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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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京运通: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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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北京
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京运通”或“
京运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
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585,1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8.8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8,500,0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 2,491,499,998.8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90,073,975.03元(不含增值税)。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年 1月 5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1月 6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544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41,032,378.12元,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 1,183,000,000.00元;本年度使用 858,032,378.12元。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554,289,902.51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 银行账户账号 |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余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 11050171360000001713 | 511,395.6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77010122001245795 | 92,225,451.6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 1000001610120100007322 | 266,642.5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支行 | 632590898 | 224,846,115.9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 | 321130100100432533 | 225,064,212.51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 1071300001056796 | 11,376,084.28 |
合计 | -- | 554,289,902.51 |
注:2023年度从
宁波银行 77010122001245795账户、中国
民生银行 632590898账户、
兴业银行321130100100432533账户分别转入
成都银行 1071300001056796账户 124,316,224.60元、302,500,000.00元、439,000,000.00元。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及变更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 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期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3年 3月 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不超过 13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银行现金管理产品。
本年度公司及乐山市
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未购买银行现金管理产品。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京运通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京运通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京运通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京运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北京
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8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49,007.4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85,803.24 | | | | | | |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9,007.4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04,103.24 | | | | | | |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83.94% | | |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
含部分变更
(如有) |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
总额 | 截至期末承
诺投入金额
(1) | 本期投入金
额 | 截至期末累
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累
计投入金额
与承诺投入
金额的差额
(3)=(2)-(1) | 截至期
末投入
进度(%
(4)=
(2)/(1)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
期 | 本年度
实现的
效益 | 是否达
到预计
效益 | 项目可行
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
化 |
乌海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 | 是 | 209,007.40 | | | | | | | — | — | — | — |
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
片项目 | 是 | | 209,007.40 | 209,007.40 | 85,803.24 | 164,103.24 | -44,904.16 | 78.52 | 2024年 12月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40,000.00 | 40,000.00 | 40,000.00 | | 40,000.00 | 0.00 | 100.00 | — | — | — | — |
合计 | — | 249,007.40 | 249,007.40 | 249,007.40 | 85,803.24 | 204,103.24 | -44,904.16 |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 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硅片业务扩产的重点项目,公司一贯重视、关注该项目的筹备和建设工作。自 2022年 8月募投项
目完成变更以来,公司持续推进厂房施工,设备生产、发货和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过程
中,国内光伏行业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23年,硅片环节市场竞争加剧,且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考虑募投项目对
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影响,公司根据市场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募投项目拉晶及切片设备的安装、
调试等工作将持续至 2024年,募投项目无法在原预计投产日期 2023年 12月前全部投产。公司对宏观政策、光伏行业市场
环境和发展预期、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为进一步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保证募投项目最终顺利完
成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公司决定将“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延期至 2024年 12月(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3、临 2023-044、临 2023-045)。 | | | | | | | | |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 | | | | | |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无 | | | | | | | | |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
品情况 | 无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款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 1:“本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期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 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 3:“本期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
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
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
总额 | 截至期末计
划累计投资
金额(1) | 本年度实际
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
入金额(2) | 投资进度
(%)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
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
项目可行
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
化 |
乐山 22GW
高效单晶硅
棒、切片项目 | 乌海 10GW高效单晶
硅棒项目 | 209,007.40 | 209,007.40 | 85,803.24 | 164,103.24 | 78.52 | 2024年 12月 | —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 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募集资金于 2021年 1月到账,2021年年初以来,在“碳中和、碳达
峰”整体目标的带动下,“能耗双控”相关政策整体趋严,对公司乌海二期项目取得能评手续并推动实施造
成了实际影响。因能评相关手续暂未取得,公司无法按计划开工建设,导致原项目进度有所滞后。
新材料业务是公司近年来重点布局发展的业务领域之一。针对暂无法取得能评的情况,公司一方面积极
与相关部门沟通乌海二期项目的能评手续,另一方面,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司新材料业务扩产,
公司也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项目地址。
截至 2022年 8月上旬,公司仍未取得乌海二期项目的能评相关手续,而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建设
的“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并于 2022年 7月
取得能评相关手续。
综合考虑原项目和新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及预计实施进度,并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
公司战略规划等因素,公司经过谨慎论证,将原募投项目“乌海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变更为新项目“乐
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地点也相应变更。原项目计划建设期 2年,
预计投产时间为 2023年 1月;新项目预计投产时间相较于原项目延期至 2023年 12月。新项目与原项目相
比,规模有所提升,并配套切片产能规划,不仅顺应光伏行业持续发展的趋势和背景,也与公司继续扩展新
材料主营业务的战略发展方向相契合。
公司于 2022年 8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2年 8月
26日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 | | | | | | | | | |
| 司将原募投项目“乌海 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变更为新项目“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
新项目预计投产时间相较于原项目延期至 2023年 12月,原计划投入“乌海 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的
209,007.40万元及相关利息用于投资“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3、临 2022-034、临 2022-036、临 2022-041)。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 自 2022年 8月募投项目完成变更以来,公司持续推进厂房施工,设备生产、发货和安装,配套设施建
设等各项工作。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国内光伏行业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23年,硅片环节
市场竞争加剧,且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考虑募投项目对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影响,公司根据市场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募投项目拉晶及切片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将持续至 2024年,
募投项目无法在原预计投产日期 2023年 12月前全部投产。公司对宏观政策、光伏行业市场环境和发展预期、
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为进一步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保证募投项目最终顺利完成
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公司决定将“乐山 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的预计投产时间延期至 2024
年 12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3、临 2023-044、临 2023-045)。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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