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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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7日 23:41: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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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圳华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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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华强广场A座5楼 邮政编码:518057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
道梅丰社区北环大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
43楼 邮政编码:518049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利用多种渠道
(包括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利用多种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主动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在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等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
例计算。 | 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公司每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3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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