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23:41:24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华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华强广场A座5楼 邮政编码:518057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 道梅丰社区北环大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 43楼 邮政编码:518049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利用多种渠道 (包括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 公司董事会结合 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利用多种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主动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且在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等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 例计算。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公司每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3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 竞价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 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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