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00222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全面考虑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和事项,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担保业务、存货管理、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0.5%但小于1%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0.5%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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