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数码视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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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7日 23:56: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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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数码视讯:
数码视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四十七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 第四十七条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
3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6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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