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虹医药(688176):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 书面请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 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 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6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 (四) 持有公司股份股票的情况;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 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 1/2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 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 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 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 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由董事会提出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具体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所列内容。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本议事规则第十 七条所列内容。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三)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 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 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 (三)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 业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四) 由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的代理人 代表合伙企业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 合伙企业印章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委派代表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 (五)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六) 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 理人本人身份证; (七)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 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 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 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合伙企业印章; (七)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八)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第五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或者合伙人会议、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法》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 批准,需提交本议事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 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九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 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个人或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 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 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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