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为本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
|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
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
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
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
定处理。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
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八)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
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
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3)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
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
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
红水平较低;
(5)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披露现金分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