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837242):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8:30:58 中财网
原标题:建邦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因公司董事辞职导致的董事人数变动,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八(8)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将 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将 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 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 超过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 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 a.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b.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 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 超过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 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 a.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b.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五)现金分红比例与顺序 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 3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 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额超过3,000万元。 (五)现金分红比例与顺序 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 3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 先于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 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 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 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 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 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 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 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监事会对 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 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3年 12月 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因公司董事辞职导致的董事人数变动,股东提议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备查文件
《关于提请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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