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8:46:12 中财网
原标题:兴蓉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七)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单位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召开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督导内部审计部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协调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单位关系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二)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三)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
召开、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整理完成后移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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