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002566):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9:02:00 中财网
原标题:益盛药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加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未来三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式。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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