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北元集团(60156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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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8日 20:38: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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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元集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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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阎洪霞 | 联系电话:13810560939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琪 | 联系电话:18610914313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元集团”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北元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北元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目前处于持续督导延续期;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北元集团签订保
荐协议等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券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照有
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事项,亦未出现违背承诺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
够遵守相关规则,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华泰联合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
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
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华泰联合证券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华泰联合证券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未发生
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华泰联合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以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 本持续督导年度,北元集团及相关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
北元集团 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北元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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