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603159):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21:06:15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亚虹: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二〇二四年四月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露有关信息。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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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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