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300596):天职业字[2024]21586号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21:56:24 中财网

原标题:利安隆:天职业字[2024]21586号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 [2024]21586 号




























目 录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6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4]21586 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公司”)《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4]21586 号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隆”、“公司”)《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编制《天津利安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保证其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 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公司《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24]21586 号
[此页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 ·北京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