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002637):《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4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22:56:53 中财网
原标题:赞宇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4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当年实现 的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当年实现 的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 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 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同意、监 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分配的时间 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 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可以 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 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案。 ……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可以 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并通 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交 流和沟通,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做出不进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第三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四)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 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行现金分红预案的, 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 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 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 以披露, 股东大会在审议不进行现金 分红预案时, 应提供网络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六)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时, 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 方案, 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 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后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分红政 策的调整议案需股东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整事项时, 公司应提供网络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 规定拟定,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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