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改前 | 《章程》修改后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
|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
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
应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
|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
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
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
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
|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
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时,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
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
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
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5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
同。 |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
限相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
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 |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尤其是现
金分配政策相关事项,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
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
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尤其是现金
分配政策相关事项后,应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与独立董
事以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
支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
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
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
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 |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尤其是现
金分配政策相关事项,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
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
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尤其是现金
分配政策相关事项后,应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
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
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
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 |
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
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即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 | 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
过公司股本总数8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予以分配。
(三)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
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
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
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
过公司股本总数8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予以分配。
(三)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
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
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
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制度,除《公司章程》外,本次修(制)订的公司相关制度列表如下:
特别提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以上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