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结合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和《华
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
告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
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
审计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
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的
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
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注册
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
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
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
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
要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 |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
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
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
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拟聘用
的承担其他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
并参考以上条件。 | 第五条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
的需要,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公开竞聘或单一选聘方式。公开
竞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
要求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一特定具备
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
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
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
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
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
部”);
(二)财务部负责对承担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收
集、整理备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
的工作;
(三)财务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
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
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
序:(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
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
用,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九条 财务部应在充分调查研
究基础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的初步筛选评议结果,提交审计
委员会审核。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
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
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
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
|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
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
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
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
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
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
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15%。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
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
|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
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
合理性。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
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
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
新增 |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
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
| 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
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
第十四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
分披露财务部的书面评议结果和审
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财务部、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
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
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
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
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
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
第十条 | 删除 |
第十一条 | 删除 |
第十二条 | 删除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
|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
第十八条 (新增第2款) |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
(二)公司应向深圳证监局书面
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
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
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
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
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
等。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发表意见。 | 删除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
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如
果前任审计机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
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和
独立董事意见、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名称、机构性质、历史沿革、注册
地址、业务资质,是否曾从事过证券
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力,是否加
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者保护
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
规定做好沟通工作,披露前任审计机构提
供相关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
见、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机构性
质、历史沿革、注册地址、业务资质,是
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
力,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
者保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
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能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
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能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
赔偿责任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
分支机构承办,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
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
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否有注册
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有请
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
计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
和从业经历等。 | 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
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
息;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
量、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
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
有请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
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
经历等。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
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
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
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的,
依照公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
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
第三十一条 (新增一种情形) |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
| 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
作:……(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