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603970):中农立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00:34:1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农立华:中农立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 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 8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 9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 10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12
第八章 附则 ........................................................................................................................... 15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考察;
(十)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十一) 路演推介;
(十二)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形式或网络形式的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按照附件一配合做好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按照附件二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五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跟踪、学习和研究
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监管政策和相关法规,
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五)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等工作。

(六)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 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九)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
报道。

(十)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

(十一)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二) 交流合作: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关系。

(十三) 研究制定制度:负责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十四) 对外宣传: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十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
与新闻稿件;
(七)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律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证券法律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一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网络会议 ?一对一沟通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记录日期 

附件二

承诺书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参观(采访、调研或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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