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科技(603082):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丽君)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丽君) 本人作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石丽君,2008年7月-2017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2017年6月-2019年9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9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2021年12月至今,任北自科技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未涉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度,本人就公司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的投票情况如下: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应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履行了职责。 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所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及时审议并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具有商业必要性及合理性。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的表述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匡永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由于匡永江退休,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职务。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石丽君 2024年4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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