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00229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由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办公室由审计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临时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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