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0022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实际需求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均对会议所议事项由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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